兩公約國家報告制度
基於各項核心國際人權公(條)約賦予締約國尊重、保護及實現人權之義務,聯合國分別設置專責條約機構以及相應的監督機制,以確認各締約國實際履行各該公(條)約之情形。兩公約的條約機構,分別為監督公政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及監督經社文公約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其主要是透過審查各締約國提出的國家報告(State report)、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或受理個人申訴等方式,監督各締約國落實兩公約情形。
在國家報告部分,公政公約第40條與經社文公約第16條及第17條分別規定締約國提交報告予各該委員會的義務,以說明其落實公約保障之各項權利所採取的措施及相關進展。締約國必須在各該公約對其生效的1年內提出第一次報告,稱為「初次報告」,撰寫內容應包含公約中所有實質權利規定;其後則應依公約規定之期限提出「定期報告」,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提交報告的週期分別以4年及5年為原則,內容應包含前一次報告後該國於人權保障上有何重大進展,並應說明相關委員會於審查該國前一次報告所提出結論性意見與建議(Concluding observations)相關議題之後續發展。
就共同核心文件及各條約專要文件架構及內容,聯合國「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以下簡稱撰寫準則)訂有相關規範,締約國應依撰寫準則提出報告。
此外,對於締約國提出的國家報告,非政府組織得提出平行報告(又稱影子報告),就該國政府落實公約保障各項權利之實際情形提出說明供條約機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