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監督各締約國落實兩公約情形的方式,主要是透過對締約國提出的國家報告進行審查。國家報告審查機制的精神,在於透過條約機構與締約國之間的建設性對話 (constructive dialogue),確認締約國是否已落實公約賦予之義務。國家報告的審查流程,首先是由締約國依公約規定提出國家報告,非政府組織則可提出平行報告以補充或評論政府提出的國家報告;各該委員會於審閱國家報告及平行報告後提出問題清單(Lists of issues,簡稱LOIs),請締約國就報告未盡事宜提出補充或更詳盡之說明,締約國政府應針對問題清單提出回應,非政府組織亦可針對問題清單或締約國之回應提出平行回應;隨後,各該委員會便會以締約國與非政府組織提交之報告、回應及其他相關資料為基礎,要求締約國推派代表與委員會進行建設性對話,審查該國落實公約之情形;最後則做成結論性意見與建議(Concluding observations),針對該國人權保障之缺失提出建言,各該委員會亦會透過定期報告及其他特別程序進行後續追蹤,確保各締約國持續落實各項公約義務。我國因非聯合國之會員國,無法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國家報告審查,惟為提升我國人權保障,確保與相關人權標準與國際社會接軌,我國仍主動參照聯合國的國家報告審查程序,檢視各項人權政策推動情形及人權發展概況,分別於2012年、2016年提出初次、第二次國家報告,並於2013年、2017年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審閱政府與民間團體提出之國家報告、平行(影子)報告及問題清單回應資料,各提出81點、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除肯定我國政府與人民對於遵循相關人權義務所展現的決心,亦針對相關人權保障缺失提出具體之改進建議。此審查模式不僅具有開創性與獨特性,且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均具有重大意義。